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规定,加强我处的党风廉政建设,增强我处工作人员的廉洁意识,防止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现根据中央、省、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并结合基建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行为规范:
一、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各级政府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各项廉洁规定。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从事相关工作,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回扣,严禁索贿、受贿。
四、不得接受有业务往来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对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娱乐活动和外出旅游。
六、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有业务往来单位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七、不得向有业务往来单位介绍家属、亲友从事与本校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八、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施工队或供货厂商的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九、以上规范本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凡违反本规范者,给予批评教育或提请学校进行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规范请自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