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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

作者: 佚名   审核人: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8-04-10

1.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工程安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盐城市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

3.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管线敷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预防火灾以及抗御地震、洪涝、风、暴等自然灾害和次生灾害的规定。

4.凡涉及工程主体、承重结构改变、建筑加层、装饰装修、改变使用功能,应当确保工程设施原有安全性能,并应当提出改造设计方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工程建设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5.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主要工艺设备和专业关键设备及复杂的设备加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6.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并持有权部门认可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和完整的技术资料。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坚决重新返工,绝对不准给工程留下隐患,发现不合格材料,必须禁止使用,坚决清退出场。

7.基建规划处是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单位,应明确一名副处长分管质量管理。工程管理科是质量管理的职能科室,项目负责人(或工地代表)是质量管理的责任人。所有建设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

8.施工单位项目部、监理单位监理部进驻施工现场后,由工程管理科和项目负责人(工地代表)对以上两方的成员进行核验,如发现进场人员与原名单不符,立即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交涉。工程管理科和项目负责人(工地代表)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作情况的督查,根据检查监督情况结果,有权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撤换不称职的项目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

9.工程开工前由工程管理科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由基建规划处分管处长、使用单位代表、有关方面代表共同签字确认。各工程项目的现场放线定位由项目负责人(工地代表)会同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工程管理科和分管处长组织查验灰线,并负责确定现场± 0.00标高。

10.各工程项目实行每周工程例会制度,工程例会由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一般工程例会由项目负责人(工地代表)(项目组全体成员)、工程管理科科长和总师办参加,重要工程例会由(还需)处负责人参加。

11.工程项目竣工后,报请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定工程质量等级。未经质量等级核定或者核定为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有关规范、规程,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不得弄虚作假。

12.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工程所在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3.基建规划处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档案馆等有关单位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使用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所有建设工程档案由基建规划处档案管理的人员配合施工单位做好收集、整理、保管,竣工验收后由施工单位及时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同时也移交一份至学校档案馆。

14.工程保修书由基建规划处与施工单位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与施工合同同时签订。设备保修期由基建规划处与供货厂商在合同中确定。保修期满后由基建规划处会同后勤管理处、使用管理部门对工程质量和设备质量进行复验,确认无质量问题各方会签后方可退还质量保证金。

15.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及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