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管理权公示
职权名称
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管理权
行使主体
基建规划处
风险等级
一级
职权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4.《基建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管理实施细则》
条件标准
1.因项目建设的需要,某分部分项工程确实需要变更,否则会影响施工。
2.实施变更后,建筑物的某项功能获得提高或者优化。
3.实施变更后,项目的整体造价变化不大,可以控制在初步设计批复的额度之内。
所需材料
设计单位出示的设计变更。
基本
程序
流程
1.基建规划处对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签认监督:专业工程师与跟踪审计人员分别对变更从专业与经济方面进行审核,确定其合理后报主管工程副处长。
2.基建规划处对超出总概算范围产生的变更按照有关规定决策,按照学校相关程序申报。
公示方式
监督电话
88298512
附件
《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管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