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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管理权公示

作者: 佚名   审核人: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8-04-10

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管理权公示

职权名称

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管理权

行使主体

基建规划处

风险等级

一级

职权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4.《基建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管理实施细则》

条件标准

1.因项目建设的需要,某分部分项工程确实需要变更,否则会影响施工。

2.实施变更后,建筑物的某项功能获得提高或者优化。

3.实施变更后,项目的整体造价变化不大,可以控制在初步设计批复的额度之内。

所需材料

设计单位出示的设计变更。

基本

程序

流程

1.基建规划处对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签认监督:专业工程师与跟踪审计人员分别对变更从专业与经济方面进行审核,确定其合理后报主管工程副处长。

2.基建规划处对超出总概算范围产生的变更按照有关规定决策,按照学校相关程序申报。

公示方式

监督电话

88298512

附件

《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管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