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权公示
职权名称
监理管理权
行使主体
基建处
风险等级
一级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
号令)
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条件标准
在我校实施的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等建设项目,必须实施建设监理。
所需材料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基本
程序
流程
1.监理招标与合同签订:自行办理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监理招标。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基建规划处将委托的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监理工作内容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包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实施工程监理的实施细则以及对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授权范围,书面通知承包单位。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与基建规划处签定的工程建设合同中的规定接受监理。
公示方式
监督电话
88298512
附件
《监理管理流程图》